张家瑞: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广住发〔2023〕24号文件,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市行政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银行贷款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缴交职工到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二、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须为公积金贷款,方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1年内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再交易房在过户后1年内。
故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受理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再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业务需求,敬请谅解。
感谢您的来信!信贷业务咨询电话:0839-5582067、5572187。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