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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结办 | ||
写 信 人 | 赵**** | 写信时间 | 2025/3/13 10:59:22 |
联系地址 | 四川 | 联系电话 | 150**** |
信件主题 | 农村自建房赠与问题 | ||
信件内容 | 请问一下农村的自建房屋赠与给户口在城市的子女,能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吗?农村房屋目前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能够办理产权证吗?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您咨询“农村的自建房屋赠与给户口在城市的子女,能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农村房屋目前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能够办理产权证?”事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农村自建房不动产权利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您目前已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即为已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关于赠与子女:农村的自建房屋赠与给户口在城市的子女,能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该事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6、依法继承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是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具体事宜,可向房屋所在地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