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公〔2023〕52号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入驻部门窗口,中心各科室: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已经中心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28日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广元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中心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 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厉行节约等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第四条 综合科牵头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日常维护、节约型机关建设以及办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公共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或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第六条 综合科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每年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送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
第七条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进行内部公示。
第八条 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
(一)正处级:24平方米/人;
(二)副处级:18平方米/人;
(三)副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转任相应非领导干部职级的,仍按正、副处级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通过乡科级正职提拔任相应职级调研员但未有副处级实职任职经历的,仍按副处级以下干部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情况按年度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第九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维修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
第十条 综合科负责办公用房的维护维修,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未纳入计划的突发项目,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按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所需经费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项目实施后要将实施情况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按程序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使用执行审批制度,由综合科会同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综合科每季度巡查一次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登记入账,并向中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问题及整改建议,并按主要领导指示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技术业务用房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需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应当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核定,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