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公〔2022〕83号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政务服务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1月16日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务服务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2〕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负面清单是指各部门(单位)在履行政务服务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建立非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规定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应列入政务服务事项负面清单管理目录:
(一)行政机关明确密级或其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涉及他人身份、婚姻、家庭等个人隐私的 。
(三)因场地原因不能入驻政务大厅的事项。
第四条 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部门(单位)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报省中心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