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公〔2023〕37号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工作制度》已经中心党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8日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活动,严格采购程序,保证中心各项采购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中心采购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保证行政效率。
第四条 中心采购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根据核定的采购经费预算组织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统筹管理、分类实施”原则,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统筹组织中心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日常工作,机关纪委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采购领导小组组成: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副组长;综合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财务科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科室负责人和机关纪委书记为成员。
第六条 中心采购项目实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组织、项目验收三段式流程化管理。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采购项目(办公设施设备、日常易耗品、其他各类服务和工程等)由综合科牵头,涉及业务性、专业性的采购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分段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支付采购资金,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审批执行。
第三章 小额、零星采购
第九条 小额、零星的一般性采购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经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须报中心党组会集体研究审议。
第十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小额、零星采购,按照采购需求编制(项目牵头科室编制)——采购评审(内部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中随机选取三人组成采购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项目验收(1名采购项目管理使用科室人员和2名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验收)程序开展。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申报。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在本年度10月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采购需求计划,按程序报中心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采购经办科室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必要时,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及采购预算按程序审批后,财务科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依法及时编制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采购意向公开。财务科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及时组织采购经办科室对年度拟实施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项目实施前,采购经办科室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或需求论证报告。复杂性、大宗型(由中心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采购项目应开展技术性专题性审核,由承担相应审核审批责任的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心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对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配置、采购价格及标的控制、采购形式、服务要求和评标办法深入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对个别高新技术产品(设备)内部无法进行技术审查的,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采购需求编制完成后,由编制科室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经办科室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实施计划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格条件的代理机构。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编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经办科室应当指导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经办科室编制采购文件。复杂性、大宗型(由中心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执行前,应当召集相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心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中会审。采购文件审核无误后,报中心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
第十九条 采购评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 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派员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代表信息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严格保密。采购经办科室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递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采购经办科室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管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经办科室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中心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送达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科,并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合同履行完毕后,由1名采购项目管理使用科室人员和2名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中心财务科按照验收报告和合同约定内容,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和处罚。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档案收集整理。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在每项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10日内将采购文件移交档案室妥善保存,任何人不得截留、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采购经办科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的,采购经办科室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书面反馈情况说明。
第六章 资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财务科要及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登记入账,综合科及时进行实物登记,建立台账,纳入单位统一资产管理。使用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和所有干部职工对采购使用的财产都要承担经济责任。涉及工作变动、退休、离职等情形的干部职工,须主动与综合科和财务科对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机关纪委应当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行为,避免采购活动违纪违法。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心自行组织的采购要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严格采购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022年8月12日印发的《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修订)》(广政公〔2022〕5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