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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6:50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分享:

广政公〔2023〕45号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度第31次中心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13日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物资和服务采购业务、重大项目、重要资金等管理使用绩效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七)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置、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内审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中心内部审计工作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由机关纪委负责,配备相关工作人员或聘请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共同完成。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能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按照“审计全覆盖”和“不重复审计”原则,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确保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审计,具体时间由机关纪委提出报中心党组确定。

(二)机关纪委按照中心党组会议决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由 3 人及以上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10日前提出应当准备的材料和要求。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相关要求。

(一)内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结后30日内提出,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报中心领导审。

    (三)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四)中心机关纪委根据内部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0日内,向中心机关纪委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佐证资料)。

第九条  重大事项处理。

(一)内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中心党组,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中心机关纪委应将办理结果向中心党组报告,并将内审资料及其相关情况完整归入内部审计档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年终考核、奖罚、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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