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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03-20 15:15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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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 办理时限 |
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
备注 | |
大项名称 | 小项名称 | |||||||||||
1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版) 2.《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医疗机构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拟建设的辐射源或拟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估计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编制检测报告书(表)专家评审出具报告书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是 | |
2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建设完成拟使用的辐射源或拟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估计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编制检测审报告书(表)专家评审出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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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 医疗机构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实地检测与评价,编制检测报告书(表)专家评审出具报告书 | |||||||
4 | 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医疗机构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所作的测量,对工作人员接受的剂量做出解释和评价编制检测报告书(表)专家评审出具报告书 | ||||||||
5 | 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资产证明(银行存款或验资等有效证明)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筹备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资 |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中介出具报告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是 | |
筹备后正式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
直接正式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
6 | 终止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终止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办学 | ||||||||
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业主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地灾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出具地灾评估成果和结论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是 | |
8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 明确用地范围、界线明晰、无争议。 | 业主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现场指界、并实施测量→测绘单位根据实测成果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 |||||||
9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明确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 | 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现场踏勘→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
10 | 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特种作业操作证初次申领 | 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修改) |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安全培训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是 | |
11 | 安全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发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令第20号) | 非煤矿矿山企业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中介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首次申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订)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令修订) |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首次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第79、89号修订) |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使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 |||||||||
12 | 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订)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中介出具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
13 | 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发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78号修订) | 非煤矿矿山企业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中介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
14 |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2018年修订) |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 |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别 | 建设单位或者环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是 | |
15 |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影响报告书类别 | 企业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编制—中介出具环评报告 |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 |||||||||||
16 | 修缮工程立项报告、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审批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
从事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企业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方案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和设计资质的单位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是 | |
17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对工程涉及地下文物发掘工程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版) | 从事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企业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设计和发掘资质的单位 | |||||
18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版)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企业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
1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市级)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公顷以下的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项目业主自行调查设计编制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调查设计—设计单位编制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备编制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表的机构 | 参考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是 |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市级) | 设计收费指导价标准双方协商约定 |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20 | 代区调查设计文件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级)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 | 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代区调查设计文件。 | 项目业主自行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调查设计—设计单位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具备编制代区调查设计文件的机构 | 参考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指导价标准,双方协商约定。 | ||||
21 | 验资报告书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类除外); 2、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
社会团体捐资人或捐资单位拿到社会团体预核名通知书后,去市本级各大商业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后,凭银行询证函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书。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 | 双方协商约定 | 是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团,去开户银行存入或转入资金后,凭银行资金证明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书。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6、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资人或捐资单位拿到社会团体预核名通知书后,去市本级各大商业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后,凭银行询证函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书。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非,去开户银行存入或转入资金后,凭银行资金证明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书。 | |||||||||
22 | 离任审计报告书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团,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 原法定代表人履职起至卸任止,这期间对该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务审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非,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 ||||||||
23 | 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团,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清算报告书。 | 当地主流报刊上公告登报满45日后,到政务中心综窗办理注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非,委托中介第三方机构出具清算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