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总述
《条例》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条例》共3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是分级分类认定公布。科学界定和划分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明确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公布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三是加强日常养护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是严格限制采伐和移植。规定除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应当及时报告。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等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五是强化保障监督。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规定了约谈制度。
六是传承古树名木文化。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同时,《条例》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总体思路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科学保护,突出原地保护,聚焦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树龄的古树名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注重管养结合。三是统筹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四是注重文化传承,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合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三、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一是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四、名木分级
《条例》规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条例》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实际,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关于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和公布程序,《条例》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五、日常养护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为调动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采伐移植
《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为规范古树名木移植,《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消除隐患,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七、传承文化
古树名木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古树名木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古树名木文化延绵不息,《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为统筹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八、监督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为强化古树名木保护投入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为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激励约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九、确保实施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解读、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周等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帮助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及时制定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古树名木普查和鉴定、管护技术规范,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协调统一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加强与公安部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