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 浏览量:623 发布时间: 2025-01-16 字体: [ ]

文字解读

广政数〔2025〕1号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为推动政务服务规范化、机制化运行,全面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现将《广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

2025年1月15日


广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服务运行,依法依规提供政务服务,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依申请行使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依申请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第四条 设立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为企业群众申请办事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统筹推进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四川政务服务网分站点规范化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实施政务服务,推进行业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监督主管行业政务服务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下办事服务,指导下级对口政务服务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范建设运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数据信息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政务服务数据信息支撑政务服务场景应用。

第十条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管理机构负责场所规范化建设,保障场所安全、稳定运行,为场所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窗口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授权乡(镇、街道)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建设和运行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指导村(社区)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规范化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统一名称,市、县(区)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统称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统称为便民服务站。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在场所建筑外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公开政务服务场所作息时间。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承接、下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本级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全部纳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集中受理,不能纳入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因涉密、安全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无法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窗口,推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合理数量的办事窗口,落实窗口首席事务代表,派驻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为企业群众申请办事提供面对面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窗口服务年限原则上最低不少于2年。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办事窗口实行首席事务代表负责制,首席事务代表在政务服务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办理结果等权限,负责督办本部门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跨部门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管理机构负责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的规范化培训和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着制式服装上岗,政务服务中心其他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量较少的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将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权依法授权给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由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综合窗口履行政务服务事项受理职能。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针对授权事项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实现综窗受理、材料转递、审核办理、结果送达等无缝衔接。

第十九条 县(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派出分支机构、基层服务人员实现民生高频服务事项受理端口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持续落实“村能办”。

第二十条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办事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供水、供电、供气、移动通讯等生产生活服务类事项进驻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平台,及时公布政务服务动态信息。


第四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本地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逐个事项编制办理流程图、实施要素一览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市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办理流程、标准,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推行政务服务事项跨层级、跨地区同标准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减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清单制管理,定期更新公布全市政务服务证明事项保留目录,逐项列明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证明索要单位、证明设定依据、证明开具单位。

办理保留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索要证明。

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前期已经取得并且没有变化的信息,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证明。

第二十七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要坚持分类分级原则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分类施策、分布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精简办事证明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目录管理,不得随意增减事项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条件、变相索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规范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部门网站和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证明事项的,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交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属于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通过线上业务平台申请办事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的职能部门和受理地址。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办事申请的审核审批,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因故不能在承诺时限范围内完成审核审批的,应当及时联系申请人告知理由、完成时限。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受理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推行关联事项串(并)联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窗出件”。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行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全面推广“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跨域通办”,在不改变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事项办理层级限制的前提下,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线上全程网办或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事。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合理要求,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预约、延时、上门和帮代办服务。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向缴费对象告知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畅通线上线下收费渠道,不得拒收现金。


第五章 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除涉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统一“四川政务服务网”为全市政务服务线上申请办事受理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第三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打造面向公众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办事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数智化,充分依托政务服务数字化办事平台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服务,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评价,实行政务服务“全程网办”。

第三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自建政务服务数字化办事平台与四川政务服务网电脑端、移动端深度对接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第四十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实时共享交换。

第四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自建的非涉密政务服务数字化办事平台部署到市级政务云,与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有效对接,除涉密数据信息外,政务服务数据信息应当全量归集到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数据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

第四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原则上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推进各类政务服务数字化办事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确保平台运行、使用安全。


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开展政务服务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在政府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各类政务服务数字化办事平台依法公开,接受人民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工作,推行政务服务绩效管理、目标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四川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数字化办事平台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实行“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负面评价限时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监督平台,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广泛收集企业群众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推行来电“受理、派单、办理、督促、反馈、回访”工作闭环管理,保障企业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圆满解决。

第四十八条 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场所内窗口及工作人员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处置窗口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向有权机关移交查办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定期向本级政务服务部门通报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运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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