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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量:0 发布时间: 2025-03-17 字体: [ ]

一图读懂丨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经信函〔2025〕5号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21日



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确保专家评审、验收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的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的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需使用专家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条 广元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建专家库。

(二)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等。

(三)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自于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工业和中小企业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科技创新、企业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技术类专家、工程类专家、财务专家、经济管理及金融专家等类别,根据需要,可适当聘请我市相关领域缺乏的外地专家。

第五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无不良执业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严谨科学的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前沿和最新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全日制博士学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全日制硕士学位,在相关领域从业2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企业高管(副总及以上职务),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或从事所属领域3年以上;其他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贡献、享有一定声誉,但技术或自身条件未达到上述条件所规定的专业人员,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研究决定。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费。

(三)可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验收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签订廉洁承诺书,工作过程中不得接受或谋取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并配合更新。

(四)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中小企业广元网等渠道发布征集信息。

(二)入库申请。专家填写《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同意后提交。专家入库申请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

(三)资格核实。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核实申请资料,将符合条件的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

(四)社会公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经审定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反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当事人。

(五)批准入库。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服务对象馈赠、宴请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工作出现明显错误的。

(五)接受聘任后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

(八)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九)连续2次被使用单位评价为不满意或三次评价为比较满意的。

(十)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

(二)研究审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拟出库专家名单。

(三) 告知公布。根据审定结果,由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书面告知专家本人,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书面告知专家工作单位出库原因。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专家库的使用单位,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二)推荐入库专家人选。

(三)及时按要求对专家进行客观评价,做好专家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类别、数量等,从专家库中分类别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抽取1次受聘1次。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类别和数量的要求;

(二)抽取专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审计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按照设定的专家抽取类别和数量,由使用单位和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在专家库系统分类别随机抽取专家,并现场通知专家本人,如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进行下一轮随机抽取,直到形成专家名单。专家抽取完成后,应填写《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项目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使用单位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专家评价和使用记录。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报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下列情况下被抽取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当次服务对象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与当次服务对象的负责人或编制项目人员有亲属关系或有利益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与当次服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履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因条件变化需作出调整的专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广经信函〔202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专家满意度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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