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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办法

日期:2007-03-08 来源:广元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加快城镇职工住房建设,缓解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紧张的矛盾,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市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宗旨。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受托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具备所有权的财产或本人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具有保证资格的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按规定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是本贷款的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六条 本贷款只能用于职工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购建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元市有效居住身份证明。
  (二)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并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夫妻双方只能有一方申请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担保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财产、连带担保保证文书或质押权利凭证。
  (五)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的自住住房位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六)已贷款的职工在上次贷款本息结清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三年后,在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自住住房时,可再次申请贷款。
  (七)未贷款但已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连续缴交三年后也可申请贷款。
  (八)职工在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含单位部分)应缴交至申请之日的上一月。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计算的最低值: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年限。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十年以内(含十年)为35%,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为40%。
  (二)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十五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或单身职工)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十万元。在县(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十二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或单身职工)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八万元。
  (三)在市城区范围内自建、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时,最高贷款额为八万元。在县(区)自建、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时,最高贷款额为六万元。
  (四)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抵押物为划拨土地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第九条 借款人月平均偿还贷款的本息总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40%。
  第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最短期限为一年,最长为二十年;自建、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十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提供抵押物的不得超过抵押物所剩的权属时效。
  第十一条 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及申请人还贷能力、个人信用状况、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建房状况(位置、面积、价格或评估价值等)、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在贷款合同签订后,若人民银行调整其贷款法定利率时,其合同利率从第二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四条 贷款的抵押
  (一)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
  (二)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于发放贷款前在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抵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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