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平安和谐广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利用3—5年时间把我市创建成“无毒害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职责,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开展“无毒害市”创建活动。
二、凡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非法运输、买卖制毒原料或配剂,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者,限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有检举、揭发其它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凡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行为者,私藏罂粟籽者,2007年9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在收获前自行铲除,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上缴罂粟籽,具结悔过的,可以免除处罚。逾期拒不铲除毒品植植物或登记上缴罂粟籽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于2007年9月3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的,可免除处罚。逾期拒不登记的,一律强制戒毒。经强制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五、各级基层政府要落实吸毒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建立禁毒委成员单位、辖区派出所民警、居委会干部、家庭成员、单位领导“五位一体”的帮教工作小组,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要主动与民工外出务工集中地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加强对外出务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管理。对已染上毒瘾的外出务工人员,要落实辖区派出所、乡镇、村组、家庭的帮教责任,严格监控。
六、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场所的管理。对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旅馆业、个体出租房屋、专业市场等行业场所的业主,有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昕进行吸毒、贩毒活动,或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籽)等非法经营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定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禁非法向贩毒人员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戒毒药品。因玩忽职守造成精麻药品流失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经批准开办的戒毒场所,必须接受禁毒机构的监督,实行封闭戒毒,严格管理。未经批准开办的戒毒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严禁个人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或销售戒毒药品。
九、开展“无毒害市”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平安创建的重要抓手,是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务实之举。全市人民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分子。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登记悔过。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负案在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昕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涉毒犯罪案件和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予以保护。广元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电话:5201000,5207002。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03-2025 www.muncar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002号 蜀ICP备090040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