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对象为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经济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请你单位在2009年3月31日前,主动配合县区街道和乡镇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如实申(填)报经济普查数据。
各级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各普查对象在接受普查过程中应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对拒绝和妨碍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责任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罚款。
广元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3264654,咨询电话:3269043。
特此公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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