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灾区特困户基本生活长效保障机制的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 “5·12”地震受灾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救助原则
临时生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救助,方便惠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与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因“5·12”地震灾害造成的住房重建城乡低保家庭、遇难(失踪)人员家庭、重伤残人员家庭以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经当地民政医疗救助和其它帮扶、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和当地各项帮扶、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经当地各项帮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
(四)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当地各项帮扶、救助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各项帮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被救助家庭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救助金额每户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四、救助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查、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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