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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03-10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024年1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2200元、2330元,每小时22元、23元两个档次,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低收入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按照国、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2025年3月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法律规章。

三、适用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具体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元。

二是明确最低工资包括的内容。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明确施行时间。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最低工资未达到此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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